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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红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侠,无业。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中心区。负责人洪锦平,该××经理。杨红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红侠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李传武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