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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贵生与王帅、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生,王帅,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30号原告李贵生,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帅,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经理。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利宏,经理。住址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生与被告王帅、武陟县龙源和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贵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