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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秀芳、张晓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秀芳,张晓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0号原告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1889号。法定代表人高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山东宏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秀芳。被告张晓今,本科,教师。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芳、张晓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爱英、被告张晓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秀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4年6月份,原、被告签订了以张晓今的二手车折价136000元抵扣新车车款的合同,原告出卖的新车总价款为170800元,新车系东方日产牌DFL7203VAK2,二被告用张晓今的二手车折价136000元抵扣新车车款136000元,被告给原告只交纳了新车部分车款34800元,新车登记在被告李秀芳名下,被告将原告出卖的新车开走。后原告发现被告的二手车不能进行过户,被告张晓今隐瞒了二手车有分期贷款未还清的情况,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清二手车贷款或给付原告新车差款,被告给付了10000元后,原告对被告二手车维修、清洗花费7437元,原告多次催被告,被告拒不清偿二手车贷款,也不给付原告新车欠款126000元,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巨额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张晓今辩称,1、李秀芳不是合同当事人,同本案没有关联性,将李秀芳列为被告无理,应驳回对李秀芳的诉讼请求;2、原告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将涉案车辆同原告置换时,明确说明该车有分期贷款,告知原告如果该车需要过户,被告会及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将涉案车辆交付原告方后,被告要求原告办理过户,并告知其如需要办理,被告就将分期贷款办理。原告称已将车卖给德州卖二手车的,办理过户需要一段时间,被告因考虑到涉案车辆的风险又催促原告方,并且拿着135000元找到原告方要求办理过户,但原告称车主不在。被告随时可以清偿二手车贷款,随时可以协助原告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解除所谓的二手车置换合同不能成立,其主张给付所谓的新车车价差款及二手车维修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秀芳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合同、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以二手车款136000元抵扣新车款的事实,被告违反合同条款,根据合同,被告应收回旧车,给付原告车款;二、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传真件,证明被告二手车尚有未还清的银行贷款,贷款剩余数额为67655元,证明置换、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被告有贷款未向原告说清,置换买卖合同无效,致使原告无法出卖被告折抵的二手车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三、机动车销售发票、东风日产新车车辆信息、整车出库单一张、收据,证明被告购买的原告新车价款为170800元,被告还欠原告136000元;四、2000元押金条及收据;五、委托维修单,证明维修被告张晓今的二手车花费7434元,该费用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六、通话清单及短信内容,证明被告二手车置换新车,二手车存在贷款未告知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返还新车价款、解除置换合同的情况,同时证明被告置换新车存在欺诈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二手车无法出卖、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张晓今对以上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方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当时置换新车时车辆有贷款已经说明了;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四不清楚,被告没有收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五不予认可,被告置换车辆的车牌号是鲁N×××××,原告提供的维修车辆车牌号是鲁N×××××,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一些是说的别的车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李秀芳未出庭进行质证。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原告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今签订《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合同》,被告张晓今用车牌号为鲁N×××××的小型轿车抵顶新车价款136000元。被告张晓今所用轿车有分期贷款未还清的情况,致使该轿车不能过户。原告曾多次以短信和电话的方式与被告张晓今协商解决此事。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被告张晓今抵顶新车款所用的车辆(车牌号:鲁N×××××)有银行分期贷款未还清,并在双方的沟通中迟迟没有解决该贷款情况。故被告张晓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置换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置换合同第4条d项“该车若有查封、银行抵押及债权纠纷等情况,致使此车不能转户、转籍,卖方无条件退回买房已付车款及整备费用,买方退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新车差价款1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称对被告所用车辆进行维修、清洗等花去费用7437元,并提交委托维修估价单予以证明,在该估价单中车辆信息一栏中车牌号所显示的为鲁N×××××,而涉案车辆的车牌号为鲁N×××××。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的相对人为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晓今,与本案另一被告李秀芳无关,故对于原告对被告李秀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今之间签订的东风日产二手车置换合同;二、原告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二手车(车牌号:鲁N×××××)退还给被告张晓今,被告张晓今给付原告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车差价款126000元(上述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德州远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秀芳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9元,由被告张晓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洪军人民陪审员  鲁建顺人民陪审员  牟洪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