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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班桂娇与陆彩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桂娇,陆彩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班桂娇。被执行人陆彩碧。关于班桂娇申请执行陆彩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5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偿还申请人的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本案执行费278元,共计25528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彩碧的财产进行了调查:①2015年12月10日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财产性权利等资信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②经向县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合源美地(三期)12栋3单元4楼306号的套房拥有财产份额,但房产所有权人为罗加胜,陆彩碧只是共有人,且产权份额不明,执行标的过小,又已抵押给工行,目前不宜对该房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彩碧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班桂娇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