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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28号原告:时某某,女,1971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翟某某,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时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