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6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朱祖兴与胡秀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祖兴,胡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601号申请执行人朱祖兴,男,195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胡秀梅,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朱祖兴与被告胡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胡秀梅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朱祖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返还借款1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2,300元。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