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初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顾勤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勤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初字第02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勤华,无业。2006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原平江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5月31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蒋建章,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勤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勤华及其辩护人蒋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顾勤华至苏州工业园区莲葑路,持刀捅伤被害人吴某,致其重伤二级。被告人顾勤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张某甲、庄某、顾某、张某乙、李某、张某丙、王某锤、沈英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尿检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顾勤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勤华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提��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顾勤华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顾勤华系自首、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顾勤华吸食毒品后无端怀疑被害人吴某多收取其中介费用,遂携带水果刀至苏州工业园区莲葑路,持刀捅伤被害人吴某胸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吴某此次外伤致其心包破裂、肺破裂行修补术治疗均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顾勤华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顾勤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顾勤华的供述笔��,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张某甲、庄某、顾某、张某乙、李某、张某丙、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尿检报告,证实2015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顾勤华至苏州工业园区莲葑路四持刀捅伤被害人吴某的经过。2、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吴某的伤情及被告人顾勤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3、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顾勤华的归案情况。4、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顾勤华的身份及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勤华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顾勤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勤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顾勤华持刀捅伤被害人胸部、另致被害人重伤二级一处、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勤华系自首、无前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勤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