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37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建与王义军、昌乐新天绿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王义军,昌乐新天绿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3724民初405号原告:高建。被告:王义军。被告:昌乐新天绿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昌乐县高崖水库库区北洋河村。法定代表人:谭念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诉被告王义军、昌乐新天绿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义军、昌乐新天绿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义军、昌乐新天绿洲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