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熊贤江与柏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贤江,柏友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熊贤江,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柏友强,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住山东省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贤江诉被告柏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贤江于2016年1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柏友强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贤江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贤江撤回对被告柏友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熊贤江承担。审判员 邹必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