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民四终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小换与孟娟、邢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娟,王小换,邢永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娟,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换,女。原审被告邢永钢,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孟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娟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王小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娟的撤回上诉申请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孟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