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5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吴建设与张芳勇、王保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设,张芳勇,王保潼,麻小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594号原告吴建设,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芳勇,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保潼,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麻小玲,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设与被告张芳勇、王保潼、麻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建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