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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霞与张西花、张秀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霞,张西花,张秀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霞,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西花,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秀荣,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一审原告薛霞与一审被告张西花、张秀荣健康权纠纷一案,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蒙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薛霞、张西花及张秀荣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临民一终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霞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薛霞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此次纠纷中毫无过错,一、二审均认定申请人负有过错,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一、二审对此均没有作出处理,应予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薛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