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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波斯特郎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斯特郎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37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斯特郎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邵裕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卞仁江,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651号宁波斯特郎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慈溪市顺天印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斯特郎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26910元,尚需承担诉讼费235元、执行费304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又无其它可供至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3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