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178号王求任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78号罪犯王求任,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王求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其原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求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王求任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求任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王求任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求任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有犯罪前科,且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求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