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5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877号原告于某,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于某甲,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一��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