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君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开始,一名外号叫“大头”的男子(另案处理)雇请被告人黄某一起实施诈骗。首先由“大头”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二手钢琴的虚假信息,等待有被害人上当转账到“大头”指定的账号后,被告人黄某负责将款项提取成现金交给“大头”。2015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害人尹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金海龙宿舍401房内,通过支付宝转款人民币15001.1元给“大头”购买钢琴,后发现被骗遂报案。接报案后,民警于2015年10月29日在湛江市赤坎区游泳场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家属已主动退赔给5000元给被害人尹某,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剩余10000元,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在冻结六个月后由深圳市公安局李郎派出所申请深圳市公安局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协调相关银行进行原路返还被害人尹某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证人张某杰、黄某源、张某燕的证言,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具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浪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乙华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