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军平、刘梅与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军平,刘梅,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原审被告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华晨双帆国际706房。负责人包敏华。上诉人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军平、刘梅、原审被告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35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的承包人是上诉人,上诉人的下设单位鼎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无权将工程项目分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358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诉争的工程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