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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第151号原告:周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庆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