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第151号原告:周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庆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