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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财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郭连方、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郭连方,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财保字第81号申请人刘红梅。被申请人郭连方,被申请人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和平大道750号。法定代表人郭连方。申请人刘红梅因与被申请人郭连方、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连方、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刘红梅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郭连方、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刘红梅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连方、湖北武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刘红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