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27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泉头镇。被执行人谢某,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太阳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谢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谢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