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郝久栋与王优优,郝四东、杨江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久栋,王优优,郝四东,杨江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久栋,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优优,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原审被告郝四东,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原审被告杨江臣,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郝久栋因与被上诉人王优优,原审被告郝四东、杨江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赵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前进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梦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