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法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存福、穆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存福,穆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382-1号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张战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存福,男,生于1968年2月28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穆秦生,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天水市秦州区人,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存福、穆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存福所有的位于位于张家川县XX乡XX村383.92平方米的仓库(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并责令被执行人马存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存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马存福所有的位于位于张家川县XX乡XX村383.92平方米的仓库(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张岱鹏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