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法赔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君玉李言秀与祁东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赔偿决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言秀,罗君玉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5)祁法赔第2号赔偿请求人李言秀赔偿请求人罗君玉赔偿请求人李言秀、罗君玉以罗国铁被本院认定犯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再审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己审查终结。赔偿请求人李言秀、罗君玉申请称,罗国铁一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后才平反的,祁东县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五年冤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000,000元。经本院审查查明,罗国铁系赔偿请求人李言秀之夫、罗君玉之父,被捕前在原祁东县河洲供销社工作,1970年6月因涉嫌反革命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74��3月22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74)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国铁犯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70年6月4日起至1975年6月3日止。该案生效后,经有关人员不断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1995年10月2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衡刑再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判以反革命罪定性追究罗国铁等人的刑事责任不当,撤销了祁东县人民法院原生效判决,对罗国铁改判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7月罗国铁亡故,其家属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为罗国铁平反并落实老干部政策和相关经济待遇。2008年5月22日,祁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恢复罗国铁生前公职的决定。还查明,2008年6月3日,李言秀、罗君玉等人领取了罗国铁生前工资和退休费79224.7元、丧葬费1500元、一次性抚恤金10178元、遗孀抚恤费12240���,以上各项合计103142.7元,另李言秀可从2008年元月份起按月领取遗孀抚恤金至其死亡之日止。上述事实有:祁东县人民法院(74)法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衡刑再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恢复罗国铁生前公职的决定(祁政人[2008]4号文件);中共祁东县委组织部关于罗君玉同志上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汇报;中联办转交全国人大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反馈表;祁东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罗君玉信访事项的情况汇报(祁信联案字[2012]39号文件);本院询问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罗国铁虽然在1995年10月24日经再审改判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罚已于1975年6月3日执行完毕,即其被羁押的事实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故赔偿请求人李言秀、罗君玉的赔偿请求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罗国铁亡故后,其家属已得到相应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及法复(199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李言秀、罗君玉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