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立民催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2015立民催177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立民催字第177号申请人:广州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丽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雪茹,该司员工。申请人广州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广州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广州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开户账号为11×××01,票据号码为30×××63,出票金额为17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3日,收款人为苏州紫兴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立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谷宜审 判 员  刘燕明代理审判员  梁能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