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吴坚军、陈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吴坚军,陈彦,杨岩锡,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12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负责人高雪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坚军。被告陈彦。被告杨岩锡。被告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万利小商品市场。法定代表人杨岩锡。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被告吴坚军、陈彦、杨岩锡、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撤回对被告吴坚军、陈彦、杨岩锡、常熟九龙市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4.3元,合计诉讼费5929.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祁 馨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梦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