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2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龙湾支行与杨静民、刘庆存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龙湾支行,张传玺,杨静民,刘庆存,付开英,杜源泉,潘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512-1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龙湾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济南路与春江路交汇处。负责人姜辉,行长。被申请人张传玺。被申请人杨静民。被申请人刘庆存。被申请人付开英。被申请人杜源泉。被申请人潘继红。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沂龙湾支行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传玺、杨静民、刘庆存、付开英、杜源泉、潘继红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25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张传玺、杨静民、刘庆存、付开英、杜源泉、潘继红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传玺、杨静民、刘庆存、付开英、杜源泉、潘继红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