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长子县福源淀粉有限公司诉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子县福源淀粉有限公司,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财保13号申请人长子县福源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大堡头镇青仁村。法定代表人王荣华,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中路紫金花园4#楼331室。法定代表人靳国文,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长子县福源淀粉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因急需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1100万元,并于2012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支。后被申请人还款150万元,剩余950万元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福源淀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