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胡伟与葛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葛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970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葛晓波,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