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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3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孔芳林与白长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芳林,白长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3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孔芳林,女,汉族,住凤翔���城关镇。被执行人白长财,男,汉族,住凤翔县南指挥镇,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孔芳林与白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长财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长财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5160元(执行款19000元、利息5320元、迟延履行金265元、执行费185元、诉讼费39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