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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银素芝、武光、武帅、王玉琴诉被告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素芝,武光,武帅,王玉琴,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2793号原告:银素芝,女原告:武光,男原告:武帅,男原告:王玉琴,女被告: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王华斌,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银素芝、武光、武帅、王玉琴诉被告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四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小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佳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