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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与周小飞、丁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周小飞,丁亚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财保11号申请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中山西路金联广场。负责人:陈爱华。被申请人:周小飞。被申请人:丁亚琴。(系周小飞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整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它等额财产。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周小飞向申请人借款26万元,借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由被申请人丁亚琴提供担保。目前借款已逾期,二被申请人均未能还款。鉴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法定义务转移资产,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和如果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申请人周小飞、丁亚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整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