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玉花与许凤兰、许凤芹、许凤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花,许凤兰,许凤芹,许凤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81号原告吴玉花,女,193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许凤英,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许凤兰,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许凤芹,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许凤侠,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花诉被告许凤兰、许凤芹、许凤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玉花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