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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玉花与许凤兰、许凤芹、许凤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花,许凤兰,许凤芹,许凤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81号原告吴玉花,女,193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许凤英,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许凤兰,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许凤芹,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许凤侠,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花诉被告许凤兰、许凤芹、许凤侠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玉花负担。审判员  杨文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