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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5716,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上家“妃花”(另案处理)提供椰子网页账号V788出售私彩票,从2015年10月开始在雷州市XX镇XX小卖部利用电脑出售私彩票,直至12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违法所得200元、电脑主机一台、打票机一台、椰子网页投注单截图六张。从椰子网页截图中显示,被告人李某在该网站接受投注二期的总金额是73508元。针对上述事实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赌博,仍为庄家组织、接受投注收取提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上家“妃花”(另案处理)提供椰子网页账号V788出售私彩票,从2015年10月开始在雷州市XX镇XX小卖部利用电脑出售私彩票,直至12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电脑主机一台、打票机一台、椰子网页投注单截图六张。从椰子网页截图中显示,被告人李某在该网站接受投注二期的总金额是人民币7350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缴获的一台电脑、一部打印机及赌资;2、书证:被告人李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收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200元,系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缴获随案的私彩打票机、黑色杂牌电脑各一台,系被告人李某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赌资人民币200元及私彩打票机一台,黑色杂牌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培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兰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