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奚小弟、熊伟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6行初34号起诉人奚小弟。起诉人熊伟。起诉人肖大强。起诉人蔡琳。起诉人熊师园。起诉人姜封华。起诉人方兴旺。起诉人丁新建。起诉人王建明。起诉人涂春梅。起诉人程和生。起诉人常德斌。起诉人周玥。起诉人刘红。起诉人严生彪。上述15名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奚小弟、熊伟、肖大强、熊师园。被起诉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彤,局长。2016年1月20日,本院收到奚小弟等15人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1、撤销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关于武昌区武锅生活区片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2014)12号);2、被起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奚小弟等12人诉称,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复议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一案中,起诉人于2015年4月7日查阅武昌区政府提交的证据资料,得知武汉市国土局作出《关于武昌区武锅生活区片的规划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意见》)。该《规划意见》是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行为的依据,与奚小弟等12人具有利害关系。起诉人认为武汉市国土局无权作出该《规划意见》,且该《规划意见》违法、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规划意见》。本院认为,《规划意见》是武汉市国土局在武昌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行为,也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起诉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规划意见》已进行审查,现起诉人又对作为证据的《规划意见》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奚小弟等1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创均审 判 员 曾红艳人民陪审员 周润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怡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