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国庆诉黄学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庆,黄学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黄国庆。被告黄学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庆诉被告黄学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