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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潮悦餐饮有限公司、杨雪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雪莉,上海潮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05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0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锦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雪莉,女,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被执行人上海潮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859号民事判决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雪莉、上海潮悦餐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23866.1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859号民事判决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仲华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李仲华审判员  高松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