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行一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广西泓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泓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市行一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泓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谭屋六巷*号。法定代表人赖裕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怀斌,该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伟京,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李洁,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珠,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副处长。上诉人广西泓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宇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广西区财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西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1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泓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怀斌,被上诉人广西区财政厅的委托代理人李洁、刘海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169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晓霞代理审判员 姚 娟代理审判员 林国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丽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