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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岳璇与张晶丽、梅广鑫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璇,张晶丽,梅广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璇,女,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丽英,吉林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德明,吉林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晶丽,女,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刘晶,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广鑫,男,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刘晶,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璇因与被上诉人张晶丽、梅广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退回上诉人岳璇。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代理审判员  谷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