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束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禄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束某某,1966年3月10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毛某某,1967年10月29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束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毛某某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束某某诉称:1987年,原、被告相互认识自由恋爱,1989年9月6日在禄丰县金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9月14日生育女儿束鸿芸,于1995年5月2日生育儿子束鸿飞(曾用名束红飞),现子女均已成年,尚未成家。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1996年建盖砖混结构房屋一层,2012年底加盖第二层,因建房欠下7万多元债务。2004年底,被告误入邪教组织,就时常个把星期不归家,后发展到数月甚至半年多都不回家。亲戚朋友、村委会工作人员、公安局工作人员都曾苦口婆心劝导被告,被告依然执迷不悟。2013年9月7日一早,被告自行收拾了换洗衣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两年多。开始原告以为被告只是像之前那样过一段时间会回家,后来被告一直杳无音讯,与原告或子女没有任何联系。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禄丰县金山派所报案。现原告又当爹又当妈支撑整个家庭,感到十分无奈,为解除不幸婚姻的痛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禄丰县科甲村委会大营村6号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两层共11间)、砖木结构畜圈3间归原告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3、夫妻共同债务:私人借款30000元、农村信用社贷款40000元,合计70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在开庭前,原告束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判决的诉讼请求。被告毛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束某某举证材料如下���1、结婚证原件两份,用以证实原告束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于1989年9月6日在禄丰县金山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证明原件一份,禄丰县金山镇科甲村委会、大营村民小组证均实被告毛某某2013年9月7日离家出走,至2015年9月28日查无音信。3、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原件一份,用以证实2014年4月10日,原告束某某至禄丰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报称,其妻子毛某某于2013年9月7日,离家至今未归。本院对原告束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束某某、被告毛某某相互认识自由恋爱,1989年9月6日在禄丰县金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1990年9月14日生育女儿束鸿芸,1995年5月2日生育儿子束鸿飞(曾用名束红飞),子女现已成年。2013年9月7日,被告毛某某离家出走。2014年4月10日,原告束某某向禄丰县金山派所报案称:被告毛某某自2013年9月7日离家未归。原告束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束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系合法夫妻,因被告毛某某不珍惜夫妻情感,擅自离家不归,不尽妻子义务,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束某某要求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撤回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束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安平审判员 张自华审判员 马会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绍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