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965号原告赵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