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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965号原告赵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