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宝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宝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明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民,该公司商务经理。被诉人(原审被告):王宝江,男,汉族,1961年3月1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逄银迪,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宝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明辉、周建民,被上诉人王宝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逄银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佟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