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细华与王劲松、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细华,王劲松,张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李细华,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劲松,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另一身份:王劲松,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昕,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细华与被告王劲松、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细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细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细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细华负担。审 判 长 兰柳林审 判 员 姚远光人民陪审员 谭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