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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细华与王劲松、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细华,王劲松,张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688号原告李细华,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劲松,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另一身份:王劲松,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昕,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细华与被告王劲松、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细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细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细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细华负担。审 判 长  兰柳林审 判 员  姚远光人民陪审员  谭 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