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泽与被告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泽,王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65号原告李庆泽,男,汉族,1965年5月27日生。被告王磊,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泽与被告王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庆泽承担。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修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