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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汪波与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新村六组。负责人:方守翔,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波。委托代理人:吴社娥,地址同于汪波。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汪波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撤回对汪波上诉的申请。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诗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