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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3号原告:赵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