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3号原告:赵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