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68号原告:尹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张某,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元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