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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陈美丹、姜亚军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美丹,姜亚军,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特4号申请人陈美丹,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人姜亚军,男,汉族,1991年4月30日出生,陈美丹之夫,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陈美丹,基本情况同上。申请人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虹光,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姜亚军、陈美丹、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经本院依法通知三申请人共同到庭后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姜亚军、陈美丹、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驻马店城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以申请人姜亚军、陈美丹为甲方,申请人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为乙方,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2015)驻城医调字第31号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自愿放弃诉讼及司法鉴定程序。2、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各项损失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3、本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生效,甲乙双方以后永无纠缠。4、协议履行方式:现金或支票。5、协议履行地点:驻马店城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6、协议履行期限: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经司法确认后生效。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书系由人民调解组织依法主持调解签订,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姜亚军、陈美丹、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的(2015)驻城医调字第31号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依法遵守并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