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袁超荣、王素英、蒲红波、陈丽梅、陈涛、谷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袁超荣,王素英,蒲红波,陈丽梅,陈涛,谷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袁超荣,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素英,女,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蒲红波,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丽梅,女,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涛,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谷扁,女,198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执字第195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申请执行袁超荣、王素英、蒲红波、陈丽梅、陈涛、谷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六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超荣、王素英、蒲红波、陈丽梅、陈涛、谷扁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