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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477号原告渠某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刘某某,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渠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胜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浩第2页共1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