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477号原告渠某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刘某某,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渠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胜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浩第2页共1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