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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傅胜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01号罪犯傅胜刚,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江法刑初字第008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胜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10月4日止。执行机���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傅胜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傅胜刚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一次表扬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傅胜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胜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